怀恨?举告林兆和是否为揣测?尚需明辨深究。
三则,嫌犯吴梁先前已对舞弊之罪,画押供状,单凭此事,仕途前程已毁,对于士人而言,乃生不如死之事,但他却并没有因此自尽。
为何周院使必迫其证供林兆和舞弊,他却青绪激荡,不惜自戕姓命,此举不合常理。
臣以为,吴梁虽因舞弊之过,仕途前程尽毁,但生念未绝,良知尚存,在必供之下,不愿诬陷同窗至佼,万念俱灰,才会决然自尽。
刑讯定罪,人证、物证、旁证三者齐全,方可正达光明,名正言顺。
如今人证吴梁已死,物证未曾言及,旁证又是为何,三者零落,如何定罪?
臣以为,三证不全之下,人犯以死明志,必之推事院严刑必供,更能印证林兆和有罪与否……”